药食同源的思想早在《黄帝内经太素》中就有记载,书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那什么是药食同源物质?现行批准使用的药食同源物质有哪些?使用药食同源物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中食安信小编汇总了当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一一进行解答,供您参考。
一、什么是药食同源物质?
药食同源物质在食品法规中又称为食药物质(以下统称为食药物质)。即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卫健委对这类物质建立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只有列入目录中的中药材才可作为食品使用。
二、目前批准使用的食药物质有哪些?
截止到目前为止,卫健委已公告的列入目录中的食药物质共93种,具体情况如下:
年2月28日,原卫计委发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公示了87种食药物质,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年11月25日,卫健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公告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列入食药物质目录,公告同时规定了这6种物质的食用部位和用途,明确均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除了以上93种列入目录内的食药物质,卫健委和总局还对9种具备食药物质特点的物质开展了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其目的是为了根据各地试点的实施情况,研究论证将这9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这9种试点物质在《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包括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和杜仲叶。公告同时明确了各物质具体的食用部位。卫健委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式通常指仅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炒制、水煮、酒泡等。
三、使用食药物质常见的几个问题:
1)企业若想将某物质增加到目录中,应如何实施?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目录的增补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安全性评估资料;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等资料。
2)能否在标签或广告上宣传使用的食药物质本身的原料功效?
《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及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使用了食药物质的保健食品可以宣传批件上批准使用的保健功能,并确保与批件内容完全一致。
3)试点生产的食药物质可以销售至试点区域外吗?
自年11月卫健委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湖南、广西、吉林、山东、内蒙古、河北、湖北、黑龙江、贵州、四川、广东、浙江、江苏、江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的接口管理部门陆续发布试点方案通知,对各自试点的物质种类、允许应用的食品类别、生产企业要求、经营销售区域、试点期限等要求做了详细规定。生产企业应按照所属辖区的试点方案通知的要求履行销售行为。
来源:中食安信